(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
(九)《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结冰、积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责任告知书》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
《责任告知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发送至责任人,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予以协助。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责任告知书》样式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积极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文明城市创建考评工作,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机关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受到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处罚结果通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问责。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功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及其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责任区管理制度,检查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鼓励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