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沿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工程的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构)筑物同一外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大型电子显示屏、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公益性广告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不得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宣传栏、指示牌和示意地图等应当统一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与功能照明统筹兼顾,做到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三十六条 景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水域、广告设施等被照明对象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景观照明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绿化以及其他设施的原有结构和风格。
第三十七条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业主和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纳入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五章 施工现场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工地围档,并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做到安全、整洁。
第四十条 施工工地围档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内侧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等高度不得超过工地围挡高度;施工污水、泥浆等不得漫溢场外。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高压冲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六章 城市绿化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