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域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按照“以雪为令、边下边除、确保畅通、便民出行”的标准,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达到绿色除雪的目标。
第四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城市除雪工作,所属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运雪全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除运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除雪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府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范围的除运雪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建公用事业、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运雪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采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组建除雪清扫清运公司,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区除雪指挥部所需除运雪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购置除雪机械设备。
第七条 城市除运雪实行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与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各城区政府签订除运雪责任状;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各除运雪责任单位与安排除运雪任务的管理部门之间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明确除运雪责任区段、除运雪时限、标准等要求。
第八条 城市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除雪指挥部组织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专业队伍负责承担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路、桥梁、广场的市级除雪任务。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承担市级运雪任务,同时承担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除雪任务。
(二)城区政府负责市级专业队伍承担任务以外的本辖区内其他街路的除运雪工作。各区之间交叉街路的除运雪责任按各区清扫街路责任范围划分。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以下街巷路的除雪工作,以及“门前三包”区域、居民小区(含物业小区)、市场摊区、施工现场的除雪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除雪工作由城区内临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负责;物业小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非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负责;市场摊区的除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相邻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公园、游园、街心花园、公共广场、火车站广场、步行街、停车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除运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市级运雪任务可以采取“以费代运”的方式,按责任单位在册职工实有人数,每人每年收取300元积雪代运费(以每年清运6场积雪、每人承担100平方米、每平方米0.5元计算),纳入市级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场化运雪费用支出。市级财力供给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代收代缴;非市级财力供给的企事业单位,由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中直企业联络处、市政府金融办等行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条 区级除运雪任务由区除雪指挥部按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册职工实有人数、大中专学生人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以人均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划分除运雪任务。对自愿“以费代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每人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300元除运雪劳务费(以人均30平方米计算),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场化除运雪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