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城市除雪应急工作以气象预报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特大暴雪五个降雪量级为划分依据,实行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五级预警制度。小到中雪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大到暴雪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暴雪到特大暴雪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除运雪期间疏导车辆,保障除运雪特种车辆出行,对影响除运雪的违停车辆依法清障拖车。按照除雪响应级别,依法对部分街路进行短期封闭、限时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城市除雪专业队伍、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除运雪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除雪指挥部年度除运雪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除运雪工作。
除雪应当达到快慢车道露出黑色路面、道路标线和路边石,无空段、漏段、雪条、冰包;人行道应当同步清理,达到露出黑色路面或方砖,无残留雪片。对需外运的积雪,按各级除雪指挥部指定地点排放;对不需要外运的积雪堆放整齐,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绿色除雪,限制使用环保型融雪剂,融雪剂的使用范围限制在桥涵、坡路、转盘,三级以上街路的车行道,撒布时间和具体地段由市除雪指挥部确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不得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厕所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不得将有融雪剂的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化带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五条 市除雪指挥部应当在每场雪后对全市除运雪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市级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除运雪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对完成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扬,对未按除运雪时限和标准完成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曝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对拒不接受运雪任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应承担运雪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不接受除运雪任务的其他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应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者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下水道或者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对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辽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辽阳”、“信用辽宁”、“信用中国”和本部门网站进行“双公示”,将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对妨碍或者殴打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