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共服务场所、司法和公安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馆、出租屋和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技防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技防重点单位管理。技防重点单位范围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布。
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
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十一条在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第十二条技防系统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初验、检测、验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统运行、维护、联网和应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控的技防产品,主要设备和产品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分为四个等级,一、二级《资格证》由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三、四级《资格证》由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各级《资格证》的具体业务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所持《资格证》等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不得越级承接业务。未取得《资格证》的,不得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技术力量和从业经验。申请单位初次申领只能办理四级《资格证》,领取《资格证》1年以上且达到高一级资格条件的,可以逐级申请晋级。
《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需换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申请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交延期换证申请,但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资格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十七条【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包括依附现有建筑物及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其中,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