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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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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