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