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二)设置位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二)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