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