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属性。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包括测绘基准数据、数字线划地图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数字栅格地图数据及其相关元数据。
(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包括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民政等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地理信息资源。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组织领导。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全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生产、更新、维护、管理以及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县级市(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共享平台运行基础软硬件、信息安全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推进。
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自专题地理信息资源的生产、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共享,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入。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共享。
项目中凡涉及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市、县级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六条 地理信息资源的处理、整合、集成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条 共享平台依托政务数据中心进行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通过前置共享或在线接口共享方式连通政府及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以及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整合、集成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资源;
(三)通过电子政务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部门和单位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与共享
第十条 生产和更新地理信息资源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服务机构应当对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资源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收到退回地理信息资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电子政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目录》要求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信息资源(包括数据及元数据,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在提交时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