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
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能代替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及时更换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资质的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四)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情况,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确保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安排维护保养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八)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经检查、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形成自检记录(报告);
(九)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十)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二)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