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指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城管、住建、工商、环保、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水务、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
第七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审批信息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编制单位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长期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可设区、控制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现行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招牌设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