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倡导进步文明的社会风尚,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银市城区、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烟花爆竹燃放适用本办法。
白银市城区指白银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其他县、区,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划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博物馆、购物商场、贸易市场内;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
(八)其他人群密集区域及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的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
(一)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安全燃放;
(六)不得存放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在15分钟内清理燃放形成的垃圾杂物。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环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消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管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