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噪声的影响,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的防火安全,重点加强大型活动及春节期间焰火燃放、防火安全管理。
广电部门负责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社区、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全市限放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宣传。
综治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将各成员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职责纳入综治考核。
辖区街道、居委会的综治、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纳入禁限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其禁限放政策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成员单位、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或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本办法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时间内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监护人唆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市管理、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