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不得私自侵占、圈占城市绿地。
第三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三十八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主体,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水冲厕所和生活垃圾封闭收集设施,并及时清掏、清运,保持清洁完好。
第四十条 维修道路、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更换各类公共设施等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一条 集贸市场、餐饮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贸市场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
早市、夜市应当在市、区政府确定的地点经营,早市停止经营的时间不得晚于8时,夜市开始经营的时间不得早于17时。
第四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院内堆放废品等杂物的场所要按照规定进行围挡美化。
第四十三条 清雪除冰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标准和时限清扫、清运冰雪,并向指定地点倾倒。
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清雪责任,及时完成清除冰雪工作,确保行人安全,车辆畅通。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在非规定区域和非指定设施内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
(四)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政府禁止的区域、燃气管线附近、人员密集区、严管街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政府禁止的区域、街路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和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动物,准予饲养的宠物除外。
准予饲养的宠物,不准散放,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提倡垃圾分类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居民投放垃圾的时间为:6时至8时,17时至19时。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垃圾正常清运。
第四十九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