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发生公路隧道火灾后,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公路隧道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隧道的突发事件处置,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公路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的部门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应当立即启动部门或者单位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报请公路隧道所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政府预案。
第三十九条 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隧道抢修保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人员搜救,交通管制和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出公路隧道恢复或者重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负有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长隧道是指单洞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公路隧道群是指连续3座以上,且相邻隧道洞口间距不超过1公里,单洞累计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群。
本办法所称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区是指,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