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确定方式、具体用途、临时建设要求、有偿利用还是无偿利用、退出机制、利用期限以及利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等内容。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在临时利用方案中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以出租方式实行有偿利用;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利用。
第十三条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承租人。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中明确底价。
第十四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租赁用途委托中介机构询价确定租金价格。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应当保证土地权属和界限清楚。
储备土地已存在他项权的,临时利用前应当先征得他项权人同意。
第十六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的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
储备土地出借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出借期限以及出借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租赁价格、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七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经批准的临时利用方案、出借协议或租赁协议,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利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需续期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因实施城乡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等城乡建设需要的,储备土地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自行失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储备土地原状,将储备土地退回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人拒不执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清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临时利用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储备土地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储备土地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管护和临时利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