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最高

【颁布文号】:综治办[2010]34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03-11

【执行时间】:2010-0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看守所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内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责任,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格局

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只有齐抓共管,才能保证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监管工作责任制,按规定配备看守所警力,保证安全管理和勤务运行的基本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制度落实的督促、检查、考评;要大力推进看守所勤务模式改革,健全勤务制度,使勤务安排更加科学合理、手段更加主动有效、组织更加协调有序、运行更加实时高效;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在押人员死亡问题,建立完善发现、报告、救治、处置等工作流程,坚决杜绝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病死亡;对患有严重疾病、依法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要向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建立健全“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处理机制,坚决铲除“牢头狱霸”;要建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刑满释放工作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要保证在押人员伙食等给养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供给,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要严格单位预算执行和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人民检察院是看守所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强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主要执法信息和监控联网等方式,实行动态和全程监督;坚持检务公开制度;驻所检察官相关信息和检察信箱要进入在押人员监室,畅通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渠道;认真落实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凡在押人员提出约见驻所检察官的,驻所检察官要及时谈话,了解情况;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及时反馈问题,督促整改。人民法院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减刑、假释,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罪犯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司法行政部门对于看守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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