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最高

【颁布文号】:综治办[2010]34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03-11

【执行时间】:2010-03-11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确需迁建、重建、新建的看守所,要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并落实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9]132号),将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费,以及看守所的公务费、装备购置及消耗费、修缮费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做好迁建、新建看守所选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看守所医疗工作纳入指导范围,对于看守所设置的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要进行规范性指导。看守所医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由看守所提供场所并负责安全,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协作医疗机制;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救治看守所的危重病人。

三、加强考评,严格奖惩,建立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对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综治部门要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核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考评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和完善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看守所发生安全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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