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本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换货制度》;
4)必须按甲方标明的产品统一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5)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换货制度的“产品订购单”,并签署姓名及直销员证号;
6)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销售凭证”上关于甲方在当地且便于消费者前往的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7)乙方在开展直销时,必须事先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6.乙方应依法受理消费者的退货与换货要求;
7.乙方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销员。
9.乙方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进行团队计酬。
第四条 计酬制度
1.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并准确、完整的提供给甲方账号资料;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开户,则乙方报酬将暂存甲方,直至完成开户手续;如因乙方提供帐户资料有误,而导致报酬未能按时收取的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税后报酬所得金额汇到直销员个人账户;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按照乙方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4.乙方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甲方对乙方每月按乙方个人直接销售产品的情况分段给予不同比例的销售报酬。
5.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费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乙方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退货、换货责任
1.乙方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可以凭甲方开具的“产品销售凭证”及发票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2.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乙方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款;
1)若乙方本人无因退货在半年内出现2次,或本人所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不了解或服务不满意造成的退货半年内超过6人次,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特殊的跟踪式辅导,若年度内仍无改善,则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解除本合同;
2)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3.若乙方出现超出30日后退货的情况,甲方将严格按《产品退货与换货满意保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办理;
4.乙方在购买宝健产品后,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可以向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受理服务网点经反馈甲方确认后,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换货;
5.乙方办理产品退货与换货时需提供:
1)完整填写的“退/换货申请表”;
2)所需退货或更换的全部产品;
3)原始销售凭证及发票。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乙方如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自愿解除本合同;
3.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后,乙方自愿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4.自解除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将不接受乙方的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