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应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人员,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对乙方所派遣的员工,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试用期。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派遣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
和施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员工个人另签协议并抄送乙方备案。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两周内,
应做出答复。
第二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2.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施市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场所与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与管理。
3.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规范。员工经培训后,应建立有本人签字的备档。
4.严格执行国家和施市规定的工作时制。在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时,应按相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
7.员工若非因甲方违背法律、法规提出辞职,乙方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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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选荐员工,并为甲方所选定的人员(见附表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