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员工进行入职基本培训及教育员工遵守甲方工作制度,保守甲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3.依照和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应得工资及相关收入金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向员工足额支付,并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和代缴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手续。
6.为甲方派遣公务出国、出境和赴边防、特区的员工,办理出国、出境和相关手续。
7. 经甲、乙双方确认,为解除和终止派遣关系的员工,办理离职、失业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之行为,有权进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三章 费用及结算
第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员工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表一。此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员工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之项目,应交费用按相关部门和单位收费标准,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员工派遣费用,每月 10 日之前,甲方应通过银行汇至乙方帐户。
第九条 乙方每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之期限,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关系时,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另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追索经济赔偿和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响员工工资按期发放或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时,其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员工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员工辞职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员工派遣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乙
方赔偿“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员工解除合同或派遣关系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7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应向甲方选送新的相应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员工,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离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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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若同意延续,则另行履行续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