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宴组织者补偿5万元,其余两名酒宴参与者各补偿2.5万元。
2020年7月,丁女士邀请好友王先生、赵女士、刘先生一起到北京房山某饭店吃饭。饭前,王先生开车接丁女士到饭店,并将车停在饭店门口。赵女士、刘先生两人分别前往饭店。吃饭期间,除刘先生外,其余人都喝了酒。饭后,丁女士决定独自步行回家,并叮嘱刘先生将王先生、赵女士安全送到家。送人途中,王先生称自己有事就提前下了车。后王先生开车在房山某大街路口,因酒后视线不清撞到马路边的标志杆上,当场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将丁女士、赵女士、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明知王先生开车还让他喝酒,饭局结束后又独自离开,对王先生不管不顾,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明知王先生喝了酒,在送他回家的途中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放任王先生自行驾车离开,也应该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丁女士安排刘先生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是王先生执意要自己走,还称有朋友过来接他,刘先生才让对方下的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仍然驾车,王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涉案饭局由丁女士组织,赵女士、刘先生参与其中,在王先生喝酒后,丁女士安排刘先生开车送赵女士、王先生回家,三名被告无明显过错。但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三人作为王先生的朋友,没有把他安全送到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确有疏忽,三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丁女士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赵女士、刘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先生存在酒后相互照顾义务,所以,赵女士、刘先生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女士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赵女士、刘先生每人给付原告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