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夫妻一方因公司周转需要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以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被告李某、齐某及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64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被告李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周转需要,被告李某、某公司于2017年陆续向原告白某借款,出具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借条四张。借款情况为:2017年2月28日,借款150万元;2017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2017年3月27日,借款2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借款320万元,以上合计720万元。
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白某还款80万元。2020年8月3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李某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剩余借款为640万元的事实。
因被告李某未按约还款,原告白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齐某及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李某、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时,某公司股东为李某、齐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1、借款用于某公司经营;2、借款时某公司被告李某、齐某均为公司股东,齐某虽未参与借贷,但该借贷行为使齐某从公司产生经营中受益,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另借条中亦加盖公司公章,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所需,故某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