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浙江省消保委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

2021-03-15 14:30:58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魏洁萍 马海红 3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魏洁萍 马海红

3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嘉兴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2017年5月,李某甲在未经“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让沈某非法制造上述商标,委托李某乙、俞某等人在小作坊加工生产该品牌童装,后又单独或结伙杨某等人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李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近300万元,且假冒的童装质量不合格。2020年3月16日,海盐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盐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甲等5人通过网络平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了众多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刑事部分法院判决)的同时,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因浙江省消保委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同年7月6日,海盐县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工作函,商请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案件涉及网络领域,辐射范围广,取证难度大等原因,省消保委在采纳建议的同时,提请嘉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围绕原告的主体诉讼资格是否适格,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嘉兴市检察院认为,李某甲等人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的假冒“Balabala”童装,侵害了众多儿童消费者的权益,对省消保委提出的要求5名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将择日判决。

海盐县检察院检察长柏屹颖告诉记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融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最大程度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群体的不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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