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未经授权播放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被判侵权

2021-04-28 22:01:28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为电影添加手语后向公众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日前,上架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某影视APP被诉侵权并索赔。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为电影添加手语后向公众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日前,上架手语版《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某影视APP被诉侵权并索赔。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影视APP的运营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擅自搬运影视资源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一万元。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自己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俏佳人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残疾人权利公约》《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及内容,其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俏佳人公司辩称,涉案APP是被告与某出版社合作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版权归该出版社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自己在涉案APP无偿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符合上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此外,我国已正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有义务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我国应当履行公约义务,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俏佳人公司合作的出版社取得了《我不是潘金莲》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搬运版《我不是潘金莲》未在原有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该影视APP未经原著作人许可搬运《我不是潘金莲》影片的行为属于侵权。此外,该影视APP无法保证登陆用户为特定残障人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APP获得内置影视资源,不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爱奇艺作为视频播控平台运营方,通过对外授权获取著作权收益,该APP擅自搬运的行为导致影片流量被分流,影响了爱奇艺公司经济利益。

但法院综合涉案影视市场价值、侵权性质等方面的考虑,认为涉案影片虽有一定知名度,但截至侵权时已过热播季。而且俏佳人公司提供《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播放版本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侵权恶意较小,且点击量少,法院会酌情判断赔偿数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俏佳人公司停止在APP中提供《我不是潘金莲》的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俏佳人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认为,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为无障碍电影提供更好的素材来源,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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