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挂靠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