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挂靠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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