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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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八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完整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完整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强调事项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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