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石油工业部(已变更)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1987-03-09

【执行时间】:1987-04-30

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石油工业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石油工业产品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第三条 产品质量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国家法令、法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分等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性等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力,而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各级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证、优质产品证明书、产品质量分等标志、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等,都是说明产品质量的标志,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 所有生产和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业产品销售站、产品销售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生产和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八条 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分等规定。质量分等的原则是:合格品要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经过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合企业标准以及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一等品要达到国际通用标准,优等品要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按石油工业部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未经评定认可的不得使用优等品、一等品的等级标志。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优质产品、部优质产品享受优价时,要经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分等规定,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单件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样品试制鉴定合格,批量生产的产品,除样品试制鉴定合格外,还必须经过批量试制鉴定合格;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产品,其质量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协议,由用户验收。

(三)产品必须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型式试验(或全性能试验、理化指标全分析)。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迫认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五)出厂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或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等。质量分等产品要有等级标志;优质产品要有优质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认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要有验收合格证编号,各类标志及证书均应标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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