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政府

【颁布文号】:冀政[2010]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1-04

【执行时间】:2010-11-0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我省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开放办学;注重科学建院、民主建院、依法建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将行政学院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公务员教育培训基地、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基地、政府决策咨询基地,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行政学院的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坚持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和办院水平;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加强科研咨询工作,提供高质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和咨询建议;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合理使用,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将省行政学院逐步建成国内一流地方行政学院。

二、学院职责与领导体制

(一)学院职责。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与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要加强公共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省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行政学院,要积极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省行政学院具备资格和条件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学位教育。

(二)学院设置。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分别设立省行政学院和设区市行政学院,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政府设立设区市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省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师资培训、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开放办学等方面,对设区市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设区市行政学院设立教学点;通过制定科学的业务工作质量评估办法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促进各设区市行政学院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领导体制。行政学院是政府直属单位,院长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兼任,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配备。由于历史原因,由政府职能部门代管的行政学院按照《条例》要求,应改为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省行政学院工作会议。

三、教学培训

(一)推进教学培训创新。行政学院教学培训要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特色。要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以培养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为教学培训重点,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丰富和完善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要加强调研,建立健全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将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增强教学培训的时代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培训班次布局。行政学院要根据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公务员培训需求,合理设置班次,构建分类科学、层次合理、长短结合、多元互补的班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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