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7-26

【执行时间】:2017-08-31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或者变质,并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当受试物和对照品需要与溶媒混合时,应当进行稳定性分析,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处于稳定状态,并定期测定混合物制剂中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浓度、均一性;

(五)试验持续时间超过四周的研究,所使用的每一个批号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均应当留取足够的样本,以备重新分析的需要,并在研究完成后作为档案予以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当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研究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者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六章 实验系统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当关注动物福利,遵循“减少、替代和优化”的原则,试验方案实施前应当获得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

(二)详细记录实验动物的来源、到达日期、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新进入设施的实验动物应当进行隔离和检疫,以确认其健康状况满足研究的要求;研究过程中实验动物如出现患病等情况,应当及时给予隔离、治疗等处理,诊断、治疗等相应的措施应当予以记录。

(三)实验动物在首次给予受试物、对照品前,应当有足够的时间适应试验环境。

(四)实验动物应当有合适的个体识别标识,以避免实验动物的不同个体在移出或者移入时发生混淆。

(五)实验动物所处的环境及相关用具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以保持卫生。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试验结果,并应当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六)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和饮水应当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或者污染控制标准,其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以外的其他实验系统的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使用前应当开展适用性评估,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并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第七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研究机构应当制定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公开出版的教科书、文献、生产商制定的用户手册等技术资料可以作为标准操作规程的补充说明加以使用。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等;

(六)计算机化系统的安全、验证、使用、管理、变更控制和备份;

(七)实验动物的接收、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试验操作;

(九)各种试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濒死或者死亡实验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实验动物的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各种试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十五)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标准操作规程及其修订版应当经过质量保证人员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其原始文件归档保存之外,其余副本均应当及时销毁。

第二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批准、生效的日期及分发、销毁的情况均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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