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仲裁机构的特点和有关规定,建立与法定机构独立法人相适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二十八条 深圳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仲裁收费、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服务收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深圳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行为保全申请和请求审判机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由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执行。
当事人对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境内申请撤销、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或者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对执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的内容、方式、奖惩与责任,定期对执行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薪酬专门委员会对仲裁员的报酬制度及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进行检查、评估与监督。
理事会的仲裁员资格与操守审查专门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聘任进行资格审查,监督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第三十四条 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下列事项通过媒体、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理事会议议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与职业背景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