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十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向负责验收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符合性认可文件。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符合性认可文件组织验收,并将有关机场净空保护验收情况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在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十三条 市气象管理机构会同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区域和高度,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审批,举办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运动的限制区域和高度,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举办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活动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尘、粉尘、废气,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大量烟雾,放飞孔明灯,施放风筝,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机场净空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禽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危害;发现鸟禽和其他动物进入民用机场飞行区内,可能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驱赶或者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净空管理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正在建设或已建成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障碍物进行专门的航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净空保护意见的建设项目或净空保护区及以外地区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有民航许可证的障碍灯和标志,并予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发现障碍灯、标志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区域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