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提高科技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带头人是指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创新能力强、业绩显著,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后备人选是指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创新意识强、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潜质,可作为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服务产业发展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推荐、培养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0名,带头人占40%,后备人选占60%。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六条 带头人通过评定和认定两种方式产生。后备人选通过评定的方式产生。
优先选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不少于总选拔人数的70%。
第七条 申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三)带头人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后备人选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并处于培养期内的人员不在申报选拔范围内。
第八条 除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以外,截止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带头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过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成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拥有经鉴定的关键核心技术等,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新药认定,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八)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