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除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以外,截止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后备人选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核心成员;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或者创新型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获得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七)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成效突出。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择优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实施评审;
(四)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审核后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六)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本市引进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直接认定为带头人。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带头人培养期为五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三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培养期内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培养:
(一)申报市级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等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和推荐;
(三)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经费资助;
(四)组织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考核工作,也可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其他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及以上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
获得省(部)级人才荣誉称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1万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培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