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配套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后备人选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九条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带头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授予“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报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者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评选;由市级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
第二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昆明市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实施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入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实施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设备、培训和交流等,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养期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绩效统计和跟踪服务,对其牵头开展的科研工作予以后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
(一)培养期内调离昆明区域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累计两年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的;
(四)违反学术或者职业道德的;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不适合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录之日起五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申报市级各类项目、奖项和荣誉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培养津贴。
第二十七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带头人或者后备人选资格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中不严格依本办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