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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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出的电梯种类及主要部件。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 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负责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造电梯,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对投入使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和维保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二)提供同质均价的易损零配件;

(三)对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使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范,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验收移交前,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及移交清单。

第十二条电梯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改造由非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的,由现制造单位出具改造合格证及铭牌,并承担原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审图等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电梯维保、远程监控及应急救援等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商务楼还应使用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同时安装具有语音、视频功能的电梯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保单位和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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