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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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潢时,严禁选用有毒、有害、易燃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装潢材料。

装潢若增加轿厢质量超过制造单位设计要求的,按电梯改造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的移装施工应由电梯的产权单位委托经制造单位授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单位进行。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电梯不得移装。

电梯的拆除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或修理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电梯超出设计年限或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能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下列电梯投入使用前应配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

(一)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二)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

(三)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超过5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并保证其信息完整、正确;

(四)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负责电梯报警装置及远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五)监督电梯的修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做好监督记录;

(六)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会同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八)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九)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暂停使用隐患电梯,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十)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一)制定安全文明乘梯规范和制度,引导乘客形成良好的乘梯习惯。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住宅电梯的更换、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可申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电梯更换、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据。住宅电梯更换、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资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应自电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在电梯《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的,新使用单位应在移交手续完成后或维保合同、应急电话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持原《电梯使用标志》、维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检验检测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受理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颁发《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标志》应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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