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
(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