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住宅等建设施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交通、园林、卫生计生、质检、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电力、供气、供热、给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准确。
第九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门卫室,建立门卫值守制度,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工作卡。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使用砖基础进行加固,提倡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制作围挡;
(二)市区主次干道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围挡,其他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围挡,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
(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