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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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挂牌督导制度,在学校的显著位置公开督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方便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向督学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

(四)建立并执行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轮换制度。

第十六条 督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或者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实施。实施经常性督导,不得事先告知被督导学校。

督学对学校办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处理。

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就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项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八条 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选择三名以上督学和若干名专家组成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四)督导小组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之日起,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反馈给被督导单位,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反馈给被督导单位;

(五)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派出督导小组的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申辩;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作出初步督导意见或者收到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教育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导。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形成教育督导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督导的基本情况;

(二)被督导单位的经验做法;

(三)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被督导单位今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对被督导对象实施奖惩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以及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在教育督导过程中,督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导对象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投诉举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或者聘任、解聘督学的重要依据。督学聘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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