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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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审批、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并提供客运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坚持优先发展原则。政府在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

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规划和建设、财政、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保障公共汽车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汽车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和用途。在公共汽车场站用地范围内确需改变公共汽车场站使用功能或者面积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可行性分析,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五)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六)特许经营期限;

(七)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颁发特许经营证件,并向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二)提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

(三)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维护与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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