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