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乡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林地中的乔木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及禁止建设区,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
(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连通市政管网和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六)重点生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
(七)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九)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十一)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二)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或者隐患区;
(十三)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四)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
个人建房在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贵阳市美丽乡村民居建筑图集》确定的建筑风格进行建设。在民族村寨范围内的,参照《贵阳地域民族风貌与建筑指引》适当增加地方元素。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易地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及时处置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居民申请个人建房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房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
(三)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选址现状照片;
(五)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六)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房的书面协议;
(八)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拟建住房在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建筑设计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情况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同意建房证明。
村民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资料;
(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