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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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安全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七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查验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安全许可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活动场所申请举办多场次相同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一次性安全许可,但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对每一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防暴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法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五日前书面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发放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及时通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对活动场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

实施现场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限期或者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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