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许可或者安全检查;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民自发进行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