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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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由合作区管理机构提出目录,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依法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具体管理职权的移交手续,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管理事务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下设机构行使,由深圳、汕尾两市研究确定调整目录。

第十七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合作区管辖区域内实施。

第十八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符合本条规定和其他法定程序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章 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参与合作区投资开发建设,形成多元投资机制和竞争经营机制,推进合作区开发运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域功能区划。项目用地规模和供给时序应当根据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建设时限确定。

合作区应当制定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等不同行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引导各行业集约节约用地。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明确土地整理储备的工作主体,负责对合作区范围内允许建设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的机构和个人在合作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从事工业、产业平台、基础设施等建设以及商业、旅游、地产、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合作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相关准入标准。

进入合作区的企业、机构或者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区划、目录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民依法利用自有房屋,开展家庭旅馆经营,促进农业观光、休闲渔业、民俗风情等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汕尾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合作区的产业发展:

(一)支持合作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

(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在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内,对合作区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扶持计划和措施;

(三)合作区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扶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优惠政策;

(四)合作区范围内的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含园墩林场)四镇,继续享受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镇等相关补助和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政策性补助和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五)其他扶持合作区产业发展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合作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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