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支持深圳的仲裁机构在合作区设立联络点,为合作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民商事仲裁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调整相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合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依法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合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