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应当简化出口退税手续,优先审核、审批办理退税。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区内企业可以参照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在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享受与深圳市、汕尾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合作区对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统筹合作区的开发建设:
(一)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建设模式,参与市政路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鼓励引入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开发和建设,加快推动合作区整体开发建设;
(三)支持电力、通信、邮政、水务、燃气、医疗卫生、教育、交通物流等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供高标准的公共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深圳市公安机关和汕尾市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合作区的治安环境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支持合作区优化企业登记注册方式,为企业提供完善、便捷、高效的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合作区内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加大对合作区的信贷、资本及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和单位到合作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合作区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加大对合作区投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合作区设立相关投融资平台,拓宽合作区建设资金来源。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区应当开拓多种方式和渠道,在住房、职业教育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
支持深圳市、汕尾市各类职业院校在合作区单独或者与企业联合办学。支持深圳市、汕尾市人才交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合作区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区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定环境功能分区。
支持合作区开展循环经济基地建设和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建设,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基本登记注册信息、备案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银行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系统。
第三十八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程序制度,明确管理事项、办理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与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及救济途径,并在办公场所及其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推行行政人员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承诺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期限。
第四十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
支持合作区对社会事务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