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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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条 公共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特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特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迁移、拆除、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有必要迁移、拆除或者封闭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或者补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本市常住人口,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缴费对象重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成本,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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